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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三十六章 颁布律法(5/5)

分之一}、治安税{低额度}、领地建设税{低额度}以及代教会收取的什一税。

    其三是服役问题。亚特决心在领地建立以常备军制为主的军队,麾下军队以职业军队为主,辅助临征兵{农兵}。所以《领地法典》中以缴纳盾牌税替代了领民每年四十天的兵役服役期,这笔税收用来供养军队,同时法典也规定了领民必须按照安排有偿受训{接受一定时间的军事训练,领主给予受训领民食物供应和象征性的薪酬}和紧急状态下无偿响应征召{战争状态下和领地收到威胁时无条件应征};同时针对领民的徭役问题《领地法典》也做出了规定,为了让农户专职耕作生产,亚特允许领民用雇役税代替徭役,只要缴纳了税赋领民便不用必须替放下手中农活强制替领主做工,而他们缴纳的雇役税将用来雇佣力工劳役。

    其四是治安问题。面对领地人口剧增,治安日益严峻的问题,《领地法典》中规定了领民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、违反准则法条后的惩处措施等等。

    与治安法典内容相匹配的还有两个机构的设立——治安官和领地法官。治安官由山谷守备军团指挥官兼任,守备军团的常备农兵兼负治安兵;领地法官由民政官兼任,负责审判、定罪、量刑以及法典释义。

    《领地法典》用羊皮纸书写,传领地各处宣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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